上述情况也有可能属於“集中登记”。而根据《个人资料保护法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“只有法律规定或具组织性质的规章性规定赋予特定权限的公共部门,在遵守现行资料保护程序和规定的情况下,可设立和保持关於怀疑某人从事不法行为、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,以及判处刑罚、保安处分、罚金或附加刑决定的集中登记”。因此,一般机构是不能作任何怀疑从事不法活动、刑事违法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的集中登记的。而且,有关的“行为纸”集中保存方式对当事人的权利构成潜在的重大影响,违反适度原则。个人资料保护局认为,为行政管理的目的,有关的“行为纸”独立地存放在员工的个人档案中已经足够,不宜集中保存。